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陳文泉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詹湘穎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5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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