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95年度除字第855號│├──┬─────┬──────┬───────┬──────┬──────┬──┤│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台幣)││├──┼─────┼──────┼───────┼──────┼──────┼──┤│1│甲○○│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股│95年1月20日│150,000元││││││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