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