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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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2月6日向原告簽訂小額
消費性貸款申請書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
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除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准由原告對之一造
辯論判決外,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洵屬有據,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本
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
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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