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保全系統器材:CDR0010外
讀卡機1個、LMP0010異常警示燈1個、SHT0020鐵捲門感知器
1個、SPC134K緊急通報(手)1個、SPM0051磁式開關28個、
SPM0052磁式開關38個、THSM010家庭系統主機MF卡1個、TPAD
020操作器THS1個、VIB0050振動破壞感知器2個、A35B*1
400阻抗1個、A36B*710歐姆阻抗7個等之現值證明。),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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