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依聲請人甲○○所請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95年度上字第147號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甲○○住台南市○區○○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住222W.Em-ersonAve.MontereyParkCa91754U.S.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被上訴人之一甲○○因誤未陳報其最新住所,致本院上開判決誤將其舊址「台南市○區○○路○○○巷○○○弄○○號」列入原判決當事人欄內,係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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