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毀諾後以及再次協商不成立後,聲請人該薪資收入均用於何處?是否有向銀行申請延期繳款?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以及聲請人本人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 邱馨緻葉思妤葉俊頡 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並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應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六)據聲請人所陳報之自己每月基本生活費9,509元、配偶每月基本生活費9,509元、二名子女每月扶養支出各9,509元,皆是依政府部門統計臺灣省最低生活標準之統計資料數據得來,並非聲請人依自身目前狀況所填寫。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不得僅引用政府統計資料陳報聲請人、配偶、二名子女每月最低生活費各為9,509元。
(七)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是否為三代同堂?如是,聲請人應詳細釋明 邱貴香邱奕雄葉琇員邱繼棟葉丁日葉雲秀 等如何分擔家庭支出?並應檢附其計算方式。
(八)聲請人應釋明汽車(39821-HJ)、汽車(3JW-7089)之「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擁有2部汽車之必要性何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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