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杰選任辯護人簡敬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三星牌行動電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為牌行動電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