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債權人 石瑞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耿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民國110年5月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