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黃凱裕 被告 蔡進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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