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3,116元,另債務人雖曾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但均已查無有效保單,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25,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