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法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毒品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現正上訴中,伊因案自95年7月12日羈押迄今,現因伊母身體不佳,無人奉養,且伊為單親家庭,尚有十歲及七歲幼子尚待照顧撫養,伊又無逃亡之虞,為此請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述家庭狀況等各節,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不符,且依前述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