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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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