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1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科帆 輔佐人 丁選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71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前就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3年3月3日以
102年度聲字第3971號裁定駁回在案。衡以本院上開裁定,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關於終局性、實體法上事項之裁定,而為一種中間裁定,揆諸上開說明,對於該裁定自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