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上易字第2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99年3月23日確定後,99年4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3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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