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鴻圖 被上訴人即被告透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英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