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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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3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周世泓於民國104年7月4日17時5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區○路往漢生東路方向行駛,行經區運路與漢生東路路口,欲左轉漢生東路時,本應注意按車道遵行方向行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視距良好等外在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提前左轉,適告訴人 凌子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翁家婕 ,於綠燈時自對向漢生東路機○○○區○○○區○路方向行駛,行至即將通過該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凌子翔因而受有左側橈骨骨折併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韌帶受損、多處挫傷等傷害,告訴人翁家婕則受有右膝及左肘擦傷、左肩拉傷、頭部創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二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已於105年4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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