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燕坤選任辯護人簡翊玹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6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賴燕坤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5至77及附表二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賴燕坤前於民國83年8月1日至102年8月1日期間,受僱於順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魏顯權 ,實際負責人為魏顯權之母 洪玉綉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1,下稱順大公司),其業務範圍為處理公司業務及完成實際負責人洪玉綉指派之工作,包括為洪玉綉處理私人銀行帳戶間提存匯款、繳款、納稅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將洪玉綉在順大公司交付洪玉綉向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支票甲存透支帳戶(下稱A帳戶)支票或帳號000-00-000000號乙存活儲帳戶(下稱B帳戶)取款憑條,指示其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辦理上開私人帳戶存提轉匯之機會,提示或提領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後,竟未將之匯入洪玉綉指定之其於上開銀行所申設另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或A帳戶,而係轉帳存入同分行賴燕坤管領使用戶名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廣汎公司,實際負責人賴燕坤,登記負責人為 吳金美 【所涉侵占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甲帳戶)或領用現金花用,而將上開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侵占入己。 嗣洪玉綉 於102年8月1日察覺有異,向該銀行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玉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項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於原審審理時經傳喚到庭作證,由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燕坤(下稱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為交互詰問,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核與審判中證述大致相符,並無傳聞例外之適用,自均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證據(除告訴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外)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5頁正面),嗣於本院審判程序則均表示無意見(同上卷第96頁正面至第98頁正面),供述證據部分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告訴人指示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取款憑條提示、提領,被告並將提示或提領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存入甲帳戶或領取現金自行花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上開款項是告訴人給付之退休金、紅利、薪資、代墊款,且告訴人均知情云云。被告辯護人則以:告訴人每月可以經由對帳單知悉透支帳戶的餘額、利息,倘被告自始為將告訴人交付之現金、支票存入告訴人之帳戶,則該帳戶之利息、本金會不斷增加,告訴人看到帳戶之利息、本金沒有下降,豈有不起疑之理。又對帳單一聯是客戶必須蓋印,被告當時並非在現場蓋告訴人印章,而是親自拿回給告訴人用印,再拿回到銀行,告訴人自始至終均可看到帳戶內容,告訴人後來自己到銀行查閱交易明細,並調閱交易傳票內容,亦經證實,其中部分傳票是用來繳稅、繳費或提領現金,這些費用就是當初告訴人交代給被告支付,足見被告並非全數侵占,判決附表金額是整數,其實告訴人一開始開票時,就有提到是開整數,被告會將多餘的錢交還告訴人,被告也是非常相信告訴人,告訴人有時候會遲延給付薪水,被告並未一一記錄,何況許多單據,被告繳完之後,就交還給告訴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占之犯行云云置辯。經查:
(一)被告受僱於順大公司,負責處理公司業務及完成告訴人指派之工作,包括為告訴人處理私人銀行帳戶間提存匯款、繳款、納稅等業務,被告依告訴人指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告訴人所交付A帳戶支票或B帳戶取款憑條,指示其提示或提領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後,轉帳存入甲帳戶或領用現金自行花用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均坦認不諱,並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指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638號卷一第7頁至第14頁、第168頁、第169頁、第172頁、第380頁至第383頁、卷二第21頁至第26頁、第105頁至第107頁、原審卷第72頁至第75頁)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A帳戶支票、支票存款送款簿、附表二所示B帳戶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在卷(見附表一、二證據卷頁欄所示)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告訴人於原審證稱:附表二部分是我請被告提領後存入我的A帳戶,附表一的部分是我請被告以A帳戶支票提示後存入C帳戶,我事先沒有同意也沒指示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全部都存入甲帳戶,我都不知情等語(原審卷第25頁、第75頁),足見被告未依告訴人指示將A帳戶支票、B帳戶款項提示、提領後轉存至告訴人指定帳戶,而悉數轉匯至甲帳戶或領用現金自行花用,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供稱:B帳戶44筆及A帳戶75筆都是告訴人要給我的退休金,這些是我們口頭協議,沒有任何依據等語(前揭偵查卷一第20、21頁),繼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改稱:告訴人說我回公司會分紅給我,但這只是口頭說說,告訴人告我的明細,有些是薪水,有些是借貸關係,因為我去銀行跑3點半來不及,所以我先幫告訴人墊款,事後告訴人還我錢,我把錢存入甲帳戶,告訴人給我錢的帳戶有
A、B帳戶,這些錢有時要繳一些雜費、我的薪水、水電費、房租等,有時是要給我的分紅利潤,上開偵查卷一第
280頁至第325頁款項存入甲帳戶是包括我的薪水、雜項開支,還有3點半到期,我先墊給告訴人,也有我跟告訴人私人借款、貨款,另外我離開公司3年,告訴人叫我回去上班開給我的紅利條件,紅利是順大公司利潤的20%至25%,紅利是不定期給我,雜項開支是買一些文具用品、告訴人個人日用品、加油,支票墊款日子久了,記不太清楚等語(前揭偵查卷一第170頁、卷二第62、63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先供稱:起訴書所載款項存入甲帳戶,一部分是我的薪水、一部分是借貸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16號卷第18頁背面),復供稱:這些款項是我的薪水、借貸、紅利及替告訴人代墊的款項,我剛所指借貸與替告訴人代墊款項為不同的項目,我所指借貸是指我向告訴人借錢,替告訴人代墊款項則是C帳戶缺錢,我先幫她墊款至上開帳戶,除前開所指薪水、借貸、紅利及替告訴人代墊款項外,還有退休金吧,退休金我沒有與告訴人約定,是我依舊制的勞保退休條例,由告訴人決定每個月多少,再與紅利一起給等語(原審卷第24頁背面),被告對於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取得原因先後供述不一,已難信實。另稽之告訴人於偵查中證以:我每次都拿現金付給被告薪水,從來沒有拿支票給他,也沒開支票付他薪水,也沒答應給他紅利或退休金,他是離開公司後再進公司,是他姊夫保證,我才讓他回來,我沒有說要分紅利給他,他是職員又不是股東,我不只雇用他1人,職員不會替公司墊錢等語(前揭偵查卷二第105、106頁);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薪資每月3萬元,每月5日我都會派被告去銀行領現金,我再給被告現金3萬元,從未有積欠或遲發的情形,沒跟被告約定給紅利、獎金、投資報酬,公司也沒這個制度,也沒約定要另給被告退休金,也未請被告先墊款或跟被告借過錢等語(原審卷第73頁至第75頁),且佐以順大公司自83年8月1日起為被告投保勞工保險,並以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所謂勞保新制)計算退休金一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在卷(前揭偵查卷一第197頁)足憑,被告既採用新制,告訴人自無庸另行給付退休金。再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借貸關係沒有證據,繳水電費、房租或給付薪水亦無單據,我在前揭偵查卷一第368頁至第377頁以藍筆書寫部分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告訴人要給我的紅利跟退休金也沒有證據,我幫告訴人繳納雜費及借貸關係沒有證據等語(前揭偵查卷一第361頁、第366頁),被告對於其所辯附表
一、二所示款項係告訴人用以支付紅利、薪水、雜項開支、代墊款、借貸關係等辯解俱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復為告訴人所堅決否認,被告此部分辯解,自難採信。
(三)告訴人於原審已明確結證事先未指示或同意被告將款項存入甲帳戶(原審卷第25頁、第75頁),且第一商業銀行自95年7月6日至102年4月2日間未將A帳戶交易明細寄交帳戶申請人檢視等情,亦有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04年2月4日(104)一建字第17號、第18號函在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影印卷卷二第41頁、原審卷第21頁)足稽,證人 張俊賢 於本院結證稱:我是99年3月15日到第一銀行建成分行任職副理,我認識告訴人,她是我客戶,我們之間有存款、授信往來,存摺存款,就是會給告訴人存摺,支票存款,我們會提供對帳單,看告訴人是否要,我們不會主動發給告訴人,平常告訴人很少到銀行,除非有什麼事,不然都是由告訴人的職員來幫她存錢、轉帳,我印象中告訴人很少到銀行看她帳戶內容,告訴人很少來,來了也不會要這些對帳單,她可能是要領現金,就會順道來,平常的帳戶都有告訴人僱用的人作帳,我們是針對透支戶,每個月20日,我們會計算透支多少錢,並且有計算利息,就是透支的金額讓客戶確認,給客戶對帳有兩聯,一聯回單給我們,透支帳戶那張單子可以看到這個月要繳納多少利息,透支帳戶契約是銀行給予開立透支帳戶的客戶一個額度,客戶在額度內開出支票,如果存款不足,銀行會代墊,我們會計算出代墊利息,支票存款餘額核對回單上記載的金額只有當月份的透支本金及利息。
有一天,告訴人匆忙來銀行,她說她的帳戶有問題,需要調閱所有的明細帳,從87年以來的帳戶,就是起訴書記載A帳戶與B帳戶,告訴人也調閱傳票,自己整理,看不懂她就來問,我來建成分行後都是被告替告訴人處理帳戶等語(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3頁)。由此可見,告訴人每月雖可看到銀行透支帳戶對帳單,惟對帳單內容僅有當月透支金額之本金、利息,並無本金支出項目及流向,告訴人並無從知悉被告自告訴人帳戶轉帳或領取之金額用於何處,自難以察覺被告有無侵占情事,被告以銀行按月寄對帳單供告訴人查閱即可知悉被告有無侵占情事,進而執為有利論據,尚非可取。
(四)綜上,被告既未將告訴人交付附表一、二所示A、B帳戶款項提示、提領後依其指示轉存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而係轉匯至其實際使用之甲帳戶或領用現金花用,乃對於業務上持有告訴人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自屬業務侵占,被告所變,無非事後圖卸之詞,被告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受僱於順大公司,負責處理公司業務及完成告訴人指派之工作,包括為告訴人處理私人銀行帳戶間提存匯款、繳款、納稅等業務,業經告訴人於原審結證明確(原審卷第74頁背面),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而未依告訴人指示應存入C帳戶、A帳戶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分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雖稱被告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之行為,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等情,然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時,始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號提案決議)。查被告以相隔數日至數月不等時間,先後為附表一、二侵占行為,於主觀上,非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客觀上,各次犯罪時間各間隔數日至數月不等,各次犯行並無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而論以接續犯一罪,容有未洽。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①犯罪之動機、目的。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③犯罪之手段。④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⑧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⑨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⑩犯罪後之態度。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罪,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4次,全部加總之總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1月(49月),惟原審定應執行刑竟僅為有期徒刑8月;又被告因業務侵占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86次,8月19次,其全部加總之總刑度為有期徒刑62年10月(754月),原審定應執行刑竟僅為有期徒刑2年。前揭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度,竟較全部加總之總刑度減少達64年3月(771月),比例懸殊,其量刑顯違背比例原則。被告上訴意旨,飾詞否認犯罪,雖不足取,惟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依上揭判決意旨,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本有明文,且若檢察官有為被告不利益上訴,雖被告同時提起上訴,亦非不可諭知較重之罪。本案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之量刑,自不受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拘束,合先敘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己利,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及告訴人對其之信賴,侵占告訴人交其提示兌現及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金額數額多寡,且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亦未返還告訴人相關款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罪行為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各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將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一編號15至77及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0月、3年2月,另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定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6、77、附表二編號6(原判決誤載為5)、8、19所示時間,利用告訴人交付A帳戶支票或B帳戶取款憑條,指示其辦理上開私人帳戶存提轉匯之機會,提示或提領附表一編號76、77、附表二編號6、8、19所示款項後,未將其中1萬3,000元、6,000元、8萬4,000元、1萬3,000元、5,000元之匯入洪玉綉指定之帳戶,而係轉帳存入甲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6、77、附表二編號6、8、19所示時間
,將告訴人所交付附表一編號76、77之支票、附表二編號
6、8、19所示取款憑條所載之金額提示、提領後悉數存入甲帳戶,有附表一編號76、77所示支票、支票存款送款簿、附表二編號6、8、19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在卷(前揭偵查卷一第205頁、第204頁、第321頁、第320頁、第164頁)可證,固屬明確。惟被告將附表一編號76、77、附表二編號6、8、19所示支票金額、取款憑條所示款項存入甲帳戶後,旋自甲帳戶轉匯1萬3,000元、6,000元、8萬4,000元、1萬3,000元、5,000元至告訴人指定之C帳戶一情,有甲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04年3月13日(104)一建字第36號函在卷(前揭偵查卷二第78頁、第82頁、第91、92頁、第94頁、原審卷第57頁)可憑。
⒉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領到的錢是因為告訴人開的是整
數,我直接存入我的帳戶,再由我的帳戶領出來,因為差額是我的錢,所以我就先存入甲帳戶等語(原審卷第80頁),被告雖將款項全數存入甲帳戶,然其自始有意將上開1萬3,000元、6,000元、8萬4,000元、1萬3,000元、5,000元款項依告訴人指示轉存至C帳戶,無將之據為己有之意,難認被告主觀上就上開1萬3,000元、6,000元、8萬4,000元、1萬3,000元、5,000元自始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而將之侵占入己。此外,依公訴人所指之證據資料,尚不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故不能因被告先將上開款項存入甲帳戶,即認其就此部分立即依指示轉存告訴人帳戶款項亦有侵占犯嫌,是被告主觀上既無侵占上開款項之意圖,即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自難以刑法之侵占罪相繩,此部分乃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侵占如附表一編號76、77、附表二編號6、8、19所示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36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後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將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支票甲存透支帳戶簽發之支票提示兌現轉存入廣汎││公司建成分行帳戶│├──┬─────┬──────┬─────┬───────┬───────────────┤│編號│時間│票面金額│侵占金額│支票、支票存款│罪名及宣告刑││││││送款簿卷頁││├──┼─────┼──────┼─────┼───────┼───────────────┤│1│95年7月6│3萬5,000元│3萬5,000元│偵卷㈠第27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0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2│95年8月7│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7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1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3│95年8月23│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7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2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4│95年9月12│3萬7,000元│3萬7,000元│偵卷㈠第27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3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5│95年9月28│8,000元│8,000元│偵卷㈠第27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4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6│95年11月6│1萬7,000元│1萬7,000元│偵卷㈠第27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5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7│95年12月6│6萬5,000元│6萬5,000元│偵卷㈠第27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6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8│95年12月28│4萬2,000元│4萬2,000元│偵卷㈠第27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7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9│96年1月10│3萬8,000元│3萬8,000元│偵卷㈠第27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8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0│96年1月22│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6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79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1│96年2月1│2萬5,000元│2萬5,000元│偵卷㈠第26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0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2│96年2月12│2萬元│2萬元│卷㈠第26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1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3│96年3月1│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6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2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4│96年3月13│1萬5,000元│1萬5,000元│偵卷㈠第26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3頁│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15│96年5月29│7萬元│7萬元│偵卷㈠第26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4頁│柒月。││││││)││├──┼─────┼──────┼─────┼───────┼───────────────┤│16│96年6月5│3萬元│3萬元│卷㈠第26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5頁│柒月。│├──┼─────┼──────┼─────┼───────┼───────────────┤│17│96年6月6│2萬5,000元│2萬5,000元│偵卷㈠第26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6頁│柒月。││││││)││├──┼─────┼──────┼─────┼───────┼───────────────┤│18│96年7月19│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6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7頁│柒月。││││││)││├──┼─────┼──────┼─────┼───────┼───────────────┤│19│96年8月7│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6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8頁│柒月。││││││)││├──┼─────┼──────┼─────┼───────┼───────────────┤│20│96年8月8│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5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日│││(偵卷㈢第89頁│柒月。││││││)││├──┼─────┼──────┼─────┼───────┼───────────────┤│21│96年8月24│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25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0頁│刑柒月。││││││)││├──┼─────┼──────┼─────┼───────┼───────────────┤│22│96年9月5│2萬5,000元│2萬5,000元│偵卷㈠第25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1頁│刑柒月。││││││)││├──┼─────┼──────┼─────┼───────┼───────────────┤│23│96年9月14│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5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2頁│刑柒月。││││││)││├──┼─────┼──────┼─────┼───────┼───────────────┤│24│96年10月12│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5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3頁│刑柒月。││││││)││├──┼─────┼──────┼─────┼───────┼───────────────┤│25│96年10月30│6萬元│6萬元│偵卷㈠第25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4頁│刑柒月。││││││)││├──┼─────┼──────┼─────┼───────┼───────────────┤│26│97年4月14│4萬5,000元│4萬5,000元│偵卷㈠第25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5頁│刑柒月。││││││)││├──┼─────┼──────┼─────┼───────┼───────────────┤│27│97年6月13│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5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6頁│刑柒月。││││││)││├──┼─────┼──────┼─────┼───────┼───────────────┤│28│97年7月30│4萬元│4萬元│偵卷㈠第25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7頁│刑柒月。││││││)││├──┼─────┼──────┼─────┼───────┼───────────────┤│29│97年8月20│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5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8頁│刑柒月。││││││)││├──┼─────┼──────┼─────┼───────┼───────────────┤│30│97年10月13│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4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99頁│刑柒月。││││││)││├──┼─────┼──────┼─────┼───────┼───────────────┤│31│97年12月2│3萬7,000元│3萬7,000元│偵卷㈠第24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0│刑柒月。││││││頁)││├──┼─────┼──────┼─────┼───────┼───────────────┤│32│98年1月12│2萬2,000元│2萬2,000元│偵卷㈠第24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1│刑柒月。││││││頁)││├──┼─────┼──────┼─────┼───────┼───────────────┤│33│98年2月6│1萬8,000元│1萬8,000元│偵卷㈠第24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2│刑柒月。││││││頁)││├──┼─────┼──────┼─────┼───────┼───────────────┤│34│98年5月15│8萬5,000元│8萬5,000元│偵卷㈠第30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3│刑柒月。││││││頁)││├──┼─────┼──────┼─────┼───────┼───────────────┤│35│98年10月12│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24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4│刑柒月。││││││頁)││├──┼─────┼──────┼─────┼───────┼───────────────┤│36│98年11月12│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4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5│刑柒月。││││││頁)││├──┼─────┼──────┼─────┼───────┼───────────────┤│37│98年12月30│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4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6│刑柒月。││││││頁)││├──┼─────┼──────┼─────┼───────┼───────────────┤│38│99年1月8│5萬4,000元│5萬4,000元│偵卷㈠第24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7│刑柒月。││││││頁)││├──┼─────┼──────┼─────┼───────┼───────────────┤│39│99年1月15│2萬4,000元│2萬4,000元│偵卷㈠第24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8│刑柒月。││││││頁)││├──┼─────┼──────┼─────┼───────┼───────────────┤│40│99年2月5│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4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09│刑柒月。││││││頁、第110頁)││├──┼─────┼──────┼─────┼───────┼───────────────┤│41│99年3月4│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3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1│刑柒月。││││││頁)││├──┼─────┼──────┼─────┼───────┼───────────────┤│42│99年3月19│5萬8,000元│5萬8,000元│偵卷㈠第23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2│刑柒月。││││││頁)││├──┼─────┼──────┼─────┼───────┼───────────────┤│43│99年4月8│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3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3│刑柒月。││││││頁)││├──┼─────┼──────┼─────┼───────┼───────────────┤│44│99年4月20│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3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4│刑柒月。││││││頁)││├──┼─────┼──────┼─────┼───────┼───────────────┤│45│99年4月28│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3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5│刑柒月。││││││頁)││├──┼─────┼──────┼─────┼───────┼───────────────┤│46│99年7月26│1萬2,000元│1萬2,000元│偵卷㈠第23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6│刑柒月。││││││頁)││├──┼─────┼──────┼─────┼───────┼───────────────┤│47│99年10月22│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3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日│││(偵卷㈢第117│刑柒月。││││││頁)││├──┼─────┼──────┼─────┼───────┼───────────────┤│48│100年1月│1萬2,500元│1萬2,500元│偵卷㈠第23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8日│││(偵卷㈢第118│刑柒月。││││││頁)││├──┼─────┼──────┼─────┼───────┼───────────────┤│49│100年1月│6萬元│6萬元│卷㈠第23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8日│││偵卷㈢第119頁│刑柒月。││││││)││├──┼─────┼──────┼─────┼───────┼───────────────┤│50│100年4月│6萬元│6萬元│偵卷㈠第23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6日│││(偵卷㈢第120│刑柒月。││││││頁)│││││││★2萬元匯入廣│││││││汎公司,其餘4│││││││萬元以現金提領││├──┼─────┼──────┼─────┼───────┼───────────────┤│51│100年4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2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8日│││(偵卷㈢第121│刑柒月。││││││頁)││├──┼─────┼──────┼─────┼───────┼───────────────┤│52│100年4月│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2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0日│││(偵卷㈢第122│刑柒月。││││││頁)││├──┼─────┼──────┼─────┼───────┼───────────────┤│53│100年5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2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0日│││(偵卷㈢第123│刑柒月。││││││頁)││├──┼─────┼──────┼─────┼───────┼───────────────┤│54│100年7月│1萬1,000元│1萬1,000元│偵卷㈠第22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5日│││(偵卷㈢第124│刑柒月。││││││頁)││├──┼─────┼──────┼─────┼───────┼───────────────┤│55│100年7月│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22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9日│││(偵卷㈢第125│刑柒月。││││││頁)││├──┼─────┼──────┼─────┼───────┼───────────────┤│56│100年8月│7萬元│7萬元│偵卷㈠第22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日│││(偵卷㈢第126│刑柒月。││││││頁)│││││││★3萬元匯入廣│││││││汎公司,其餘4│││││││萬元以現金提領││├──┼─────┼──────┼─────┼───────┼───────────────┤│57│100年8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2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3日│││(偵卷㈢第127│刑柒月。││││││頁)││├──┼─────┼──────┼─────┼───────┼───────────────┤│58│100年11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2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日│││(偵卷㈢第128│刑柒月。││││││頁)││├──┼─────┼──────┼─────┼───────┼───────────────┤│59│100年11月│5,000元│5,000元│偵卷㈠第22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3日│││(偵卷㈢第129│刑柒月。││││││頁)││├──┼─────┼──────┼─────┼───────┼───────────────┤│60│100年11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9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7日│││(偵卷㈢第177│刑柒月。││││││頁)││├──┼─────┼──────┼─────┼───────┼───────────────┤│61│100年11月│4萬元│4萬元│偵卷㈠第22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8日│││(偵卷㈢第130│刑柒月。││││││頁)││├──┼─────┼──────┼─────┼───────┼───────────────┤│62│100年12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1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4日│││(偵卷㈢第131│刑柒月。││││││頁)││├──┼─────┼──────┼─────┼───────┼───────────────┤│63│101年2月│4萬元│4萬元│偵卷㈠第21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6日│││(偵卷㈢第132│刑柒月。││││││頁)││├──┼─────┼──────┼─────┼───────┼───────────────┤│64│101年2月│4萬元│4萬元│偵卷㈠第21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5日│││(偵卷㈢第133│刑柒月。││││││頁)││├──┼─────┼──────┼─────┼───────┼───────────────┤│65│101年3月│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1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日│││(偵卷㈢第134│刑柒月。││││││頁)││├──┼─────┼──────┼─────┼───────┼───────────────┤│66│101年3月│2萬8,000元│2萬8,000元│偵卷㈠第21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3日│││(偵卷㈢第135│刑柒月。││││││頁)││├──┼─────┼──────┼─────┼───────┼───────────────┤│67│101年4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1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日│││(偵卷㈢第136│刑柒月。││││││頁)││├──┼─────┼──────┼─────┼───────┼───────────────┤│68│101年4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1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3日│││(偵卷㈢第137│刑柒月。││││││頁)││├──┼─────┼──────┼─────┼───────┼───────────────┤│69│101年6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1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日│││(偵卷㈢第138│刑柒月。││││││頁)││├──┼─────┼──────┼─────┼───────┼───────────────┤│70│101年6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1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6日│││(偵卷㈢第139│刑柒月。││││││頁)││├──┼─────┼──────┼─────┼───────┼───────────────┤│71│101年6月│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21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5日│││(偵卷㈢第140│刑柒月。││││││頁)││├──┼─────┼──────┼─────┼───────┼───────────────┤│72│101年7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0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日│││(偵卷㈢第141│刑柒月。││││││頁)││├──┼─────┼──────┼─────┼───────┼───────────────┤│73│101年8月│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0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6日│││(偵卷㈢第142│刑柒月。││││││頁)││├──┼─────┼──────┼─────┼───────┼───────────────┤│74│101年8月│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20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9日│││(偵卷㈢第143│刑柒月。││││││頁)││├──┼─────┼──────┼─────┼───────┼───────────────┤│75│101年9月│7,000元│7,000元│偵卷㈠第20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11日│││(偵卷㈢第144│刑柒月。││││││頁)││├──┼─────┼──────┼─────┼───────┼───────────────┤│76│101年11月│2萬元│7,000元│偵卷㈠第20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2日│││(偵卷㈢第145│刑柒月。││││││頁)││├──┼─────┼──────┼─────┼───────┼───────────────┤│77│102年1月│2萬元│1萬4,000元│偵卷㈠第20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22日│││(偵卷㈢第146│刑柒月。││││││頁)││└──┴─────┴──────┴─────┴───────┴───────────────┘【附表二】┌─────────────────────────────────────────────┐│自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儲帳戶取款轉存入廣汎公司建成分行帳戶│├──┬─────┬──────┬─────┬────────┬──────────────┤│編號│時間│取款憑條金額│侵占金額│取款憑條、支票存│罪名及宣告刑││││││款送款簿卷頁││├──┼─────┼──────┼─────┼────────┼──────────────┤│1│96年9月29│23萬元│23萬元│偵卷㈠第32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47頁)│徒刑捌月。││││││││├──┼─────┼──────┼─────┼────────┼──────────────┤│2│96年10月24│12萬元│12萬元│偵卷㈠第32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48頁)│徒刑捌月。││││││││├──┼─────┼──────┼─────┼────────┼──────────────┤│3│96年11月6│20萬元│20萬元│偵卷㈠第32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49頁)│徒刑捌月。││││││││├──┼─────┼──────┼─────┼────────┼──────────────┤│4│96年12月4│46萬元│46萬元│偵卷㈠第32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徒刑捌月。│├──┼─────┼──────┼─────┼────────┼──────────────┤│5│97年1月4日│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32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50頁)│徒刑柒月。││││││││├──┼─────┼──────┼─────┼────────┼──────────────┤│6│97年1月9日│9萬6,000元│1萬2,000元│偵卷㈠第32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51頁)│徒刑柒月。││││││││├──┼─────┼──────┼─────┼────────┼──────────────┤│7│97年1月22│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31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2頁)│徒刑柒月。││││││││├──┼─────┼──────┼─────┼────────┼──────────────┤│8│97年2月15│2萬元│7,000元│偵卷㈠第31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3頁)│徒刑柒月。││││││││├──┼─────┼──────┼─────┼────────┼──────────────┤│9│97年2月19│6萬元│6萬元│偵卷㈠第31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4頁)│徒刑柒月。││││││││├──┼─────┼──────┼─────┼────────┼──────────────┤│10│97年3月5日│2萬元│2萬元│偵卷㈠第31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5頁)│徒刑柒月。││││││││├──┼─────┼──────┼─────┼────────┼──────────────┤│11│97年3月10│4,000元│4,000元│偵卷㈠第31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6頁)│徒刑柒月。││││││││├──┼─────┼──────┼─────┼────────┼──────────────┤│12│97年3月19│1萬元│1萬元│偵卷㈠第31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7頁)│徒刑柒月。││││││││├──┼─────┼──────┼─────┼────────┼──────────────┤│13│97年3月31│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31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8頁)│徒刑柒月。││││││││├──┼─────┼──────┼─────┼────────┼──────────────┤│14│97年4月29│7萬元│7萬元│偵卷㈠第31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59頁│徒刑柒月。││││││)││├──┼─────┼──────┼─────┼────────┼──────────────┤│15│97年9月1日│12萬元│12萬元│偵卷㈠第31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60頁)│徒刑捌月。││││││││├──┼─────┼──────┼─────┼────────┼──────────────┤│16│97年9月26│35萬元│35萬元│偵卷㈠第31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61頁)│徒刑捌月。││││││││├──┼─────┼──────┼─────┼────────┼──────────────┤│17│98年2月9日│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30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63頁)│徒刑柒月。││││││││├──┼─────┼──────┼─────┼────────┼──────────────┤│18│98年3月3日│17萬8,000元│17萬8,000│偵卷㈠第30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元│偵卷㈢第162頁)│徒刑捌月。││││││││├──┼─────┼──────┼─────┼────────┼──────────────┤│19│98年6月25│1萬元│5,000元│詳偵卷㈠第30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64頁│徒刑柒月。││││││)││├──┼─────┼──────┼─────┼────────┼──────────────┤│20│98年10月16│7萬元│7萬元│詳偵卷㈠第30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65頁│徒刑柒月。││││││)││├──┼─────┼──────┼─────┼────────┼──────────────┤│21│98年12月4│4萬5,000元│4萬5,000元│偵卷㈠第303、第│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304頁(偵卷㈢第│徒刑柒月。││││││166頁)│││││││★3萬元匯入廣汎│││││││公司,其餘1萬│││││││5,000元以現金│││││││提領│││││││││├──┼─────┼──────┼─────┼────────┼──────────────┤│22│99年1月7日│2萬7,000元│2萬7,000元│偵卷㈠第30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67頁)│徒刑柒月。││││││││├──┼─────┼──────┼─────┼────────┼──────────────┤│23│99年2月2日│3萬7,000元│3萬7,000元│偵卷㈠第30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68頁)│徒刑柒月。││││││││├──┼─────┼──────┼─────┼────────┼──────────────┤│24│99年5月4日│14萬元│14萬元│偵卷㈠第30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偵卷㈢第169頁)│徒刑捌月。││││││││├──┼─────┼──────┼─────┼────────┼──────────────┤│25│99年7月2日│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99(偵│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卷㈢第171頁)│徒刑柒月。││││││││├──┼─────┼──────┼─────┼────────┼──────────────┤│26│99年8月2日│2萬4,000元│2萬4,000元│偵卷㈠第298(偵│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卷㈢第172頁)│徒刑柒月。││││││││├──┼─────┼──────┼─────┼────────┼──────────────┤│27│99年9月3日│12萬元│12萬元│偵卷㈠第297(偵│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卷㈢第17頁)│徒刑捌月。││││││││├──┼─────┼──────┼─────┼────────┼──────────────┤│28│100年1月6│5萬元│5萬元│偵卷㈠第29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73頁)│徒刑柒月。││││││★2萬元匯入廣汎│││││││公司,其餘3萬│││││││元以現金提領│││││││││├──┼─────┼──────┼─────┼────────┼──────────────┤│29│100年2月8│4萬元│4萬元│偵卷㈠第29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74頁)│徒刑柒月。││││││││├──┼─────┼──────┼─────┼────────┼──────────────┤│30│100年5月3│12萬元│12萬元│偵卷㈠第294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75頁)│徒刑柒月。││││││││├──┼─────┼──────┼─────┼────────┼──────────────┤│31│100年9月6│17萬元│17萬元│偵卷㈠第293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76頁)│徒刑捌月。││││││││├──┼─────┼──────┼─────┼────────┼──────────────┤│32│100年12月│12萬元│12萬元│偵卷㈠第29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23│││偵卷㈢第178頁、│徒刑捌月。││││││179頁)││├──┼─────┼──────┼─────┼────────┼──────────────┤│33│101年1月5│3萬元│3萬元│偵卷㈠第29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0頁)│徒刑柒月。││││││★2萬元匯入廣汎│││││││公司,其餘1萬│││││││元以現金提領│││││││││├──┼─────┼──────┼─────┼────────┼──────────────┤│34│101年1月10│1萬6,000元│1萬6,000元│偵卷㈠第289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1頁)│徒刑柒月。││││││││├──┼─────┼──────┼─────┼────────┼──────────────┤│35│101年3月1│16萬元│16萬元│偵卷㈠第288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2頁)│徒刑捌月。││││││││├──┼─────┼──────┼─────┼────────┼──────────────┤│36│101年9月10│10萬元│10萬元│偵卷㈠第287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3頁)│徒刑捌月。││││││││├──┼─────┼──────┼─────┼────────┼──────────────┤│37│101年10月5│10萬元│10萬元│偵卷㈠第286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4頁)│徒刑捌月。││││││││├──┼─────┼──────┼─────┼────────┼──────────────┤│38│101年11月2│14萬元│14萬元│偵卷㈠第285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偵卷㈢第185頁)│徒刑捌月。││││││││├──┼─────┼──────┼─────┼────────┼──────────────┤│39│102年1月2│9萬元│9萬元│偵卷㈠第283、284│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頁(偵卷│徒刑柒月。││││││㈢第180頁)││├──┼─────┼──────┼─────┼────────┼──────────────┤│40│102年2月1│17萬元│17萬元│偵卷㈠第282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徒刑捌月。│├──┼─────┼──────┼─────┼────────┼──────────────┤│41│102年3月4│15萬元│15萬元│偵卷㈠第281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徒刑捌月。│├──┼─────┼──────┼─────┼────────┼──────────────┤│42│102年4月2│20萬元│20萬元│偵卷㈠第280頁│賴燕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日││││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