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號抗告人 趙珮伶 相對人 蔡閏旭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抗告人趙珮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裁定提出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