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選上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選上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56、157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撤銷褫奪公權之宣告云云,經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相違,自難准許。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 曾秋月 部分,未經上訴,本院自不予論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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