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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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原告弘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平
2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旦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名稱是否更正為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追加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提出起訴書繕本及追加狀繕本各一份。
三、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