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今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慧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慧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錄及相片等)(即「相對人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與聲請人車牌號碼000-0000於民國108年5月15日11時30分臺北市○○○路4段與羅斯福路4段196巷口」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資料)。
三、請提出請求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