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文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蔣文瑞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併同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核被告蔣文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前案紀錄與執行情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件依被告之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是所犯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為供己施用之目的,向他人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助長毒品之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顯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購入而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多,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復斟酌被告自述為國中肄業,務農,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全然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另查,扣案之K盤1個、玻璃球3個、毒品吸食器1組及分裝袋
1包等物,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793號被告蔣文瑞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文瑞曾犯詐欺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9年7月17日18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之住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鵬 」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欲供己施用。嗣為警於同年月18日11時40分許,在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3個、吸食器1組等物。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蔣文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許美月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照片1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曾受如犯罪事實欄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淑杏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