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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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國來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被告一豆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 黃丑瑞 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品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簡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