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張王美月 被告 陳誼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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