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附民原告 卓宥語 住○○市○○區○○里○○路000號2樓附民被告 李玟坤
陳政輝
鍾紹甫
戴智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