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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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劉素月 訴訟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敏郎 、 劉珈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梁靖瑜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