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張依靜 住○○縣○○鎮○○路00○00號被告 邱俊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