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聲請人 廖瑞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炳祿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已偕同相對人至本院囑託鑑定之醫療院所完成鑑定之證明資料,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