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裁判案由:監護宣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聲請人 廖瑞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炳祿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已偕同相對人至本院囑託鑑定之醫療院所完成鑑定之證明資料,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