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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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債權人 羅仁道 代理人 陳嘉卉 債務人 林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3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且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請一併更正之。」該通知已於民國合法送達予債權人,又債權人於民國107年4月2日具狀陳報退票理由單影本僅二件,其中票據號碼AK0000000之支票戶名為展祥環保有限公司,本院就形式審查債權人所提出示釋明資料判斷,展祥環保有限公司非本件之債務人,故不應核准,其餘又未依命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僅准予上開範圍核發支付命令,其餘部分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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