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宥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當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被告偵訊、本院訊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必要性,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諾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