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佳怡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六、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六、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