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簡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簡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朝強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五、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五、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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