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及被告等承受被繼承人即原連帶保証人 莊金獅 財
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融卡融資契約、借
據、屏院高民執荒字第92執4140號債權憑證及繼承系統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