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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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7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