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4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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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7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
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及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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