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九九六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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