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064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自適用本條項專屬管轄之規定;卷查,上開房屋係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1號5樓,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況且,被告住所亦均設於臺北市○○區○○路四段1號5樓一址,經原告自陳甚詳,是依同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租金、不當得利返還部分,亦應併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