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297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甲○○間請求確認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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