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郭美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永青
趙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零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柒角,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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