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臺灣省臺中市死亡,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刑字第○九二○○三○五五一號函、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