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重柒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捌貳公克)及安非他命叁包(毛重肆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查獲移送被告甲○○因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八‧三公克及安非他命三包毛重四‧九公克,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因上開查扣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三包及結晶體三包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自白及結晶體相片一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則前開物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