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吸管各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及沾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吸管各一支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零點二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吸管各一支,因與海洛因無從析離,亦應視同海洛因併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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