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仲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698號受刑人黃仲玄運輸第二級毒品乙案,扣案之紙箱、CASHBOX各1個,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仲玄因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包裝紙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CASHBOX各1個,均係用於夾藏、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所使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而上開外包裝紙箱、CASHBOX均未經前揭判決宣告沒收,然既屬專科沒收之物,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紙箱(外包裝)1個CASHBOX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