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東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東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3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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