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映村(原名陳大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映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映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8月,並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映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8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130180289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月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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