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債權人 張景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經核名稱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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