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86號原告 龔書鳳 被告 莊秋敏 訴訟代理人 劉偉揚 被告 龔書聖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關於㈠原告於88年11月17日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又於97年6月30日清償1,569,991元等 龔琅生 之債務,是否均係以自有資金為清償,㈡原告是否於龔琅生過世後,向訴外人 楊俊仁 收取龔琅生應收之土地尾款債權5,112,000元,向訴外人 陳素心 收取龔琅生應收之土地尾款債權4,520,000元及3,320,000元,共計12,952,000元,以及各該款項於何時地以何種方式交付於訴外人 龔書泉 。以上各情均係有利於原告之事實,請原告確認並舉證。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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