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林欣宏 即好威影像工作室被告 謝雨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叁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叁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