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4號上訴人 劉榮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惠民 間給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貳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